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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> 千年京都何以成為日本最具魅力的城市,平衡城市發展與遺產保護的“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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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“京都”這座大城市,始于都城“平安京”,這也是平安時代的由來。平安京又或者說京都,曾幾度遭逢戰亂、大火、大地震等重大災難。在災難與重建的反復循環中,京都沒有直接繼承平安京的任何建筑。至少,在地面上可見的平安京建筑蕩然無存。高橋昌明認為,文化遺產因為古老才值得尊敬,因為新建被視作卑下,但在理解京都時,不得不首先考慮以上事實——非重建無以成就今天的京都。《千年古都京都》從現代日本史學的角度出發,分析京都自平安京建都以來,到近代開端為止所經歷的波瀾起伏的歷史,重點闡述了京都如何克服了修建得“頭大腳輕”的平安京的不便之處,成為順應時代和人心的新型城市的過程。?在京都,以重新開發為目標的城市建設被稱為京都策略。京都策略共有三期,1881年(明治十四年)前為第一期,1895年之前為第二期,其后到大正年間(1912至1926年)為第三期。第一期時,京都在全國首先創辦了小學。當時各町組中的町數各不相同,也沒有空間上的整體性,親町與枝町的地位也不平等,京都市將原有的町組改編為大范圍且平等的組織(番組),讓其負責小學的創建、維持與運營。此外還派遣織工和技術人員前往西歐,嘗試實現西陣錦緞、有禪印花、清水燒等傳統產業的近代化。第一期京都策略的主要內容還有以1871年的京都博覽會為起點接連舉行的產業博覽會,即通過舉辦活動來刺激經濟的政策。總而言之,就是培養人才和提倡實業。第二期的中心是建設琵琶湖水渠,目的是開鑿水路連接琵琶湖與京都,進而確保通往大阪的運送道路和運送能力,此外還有澆灌田地、通過水車動力振興工業、為城區提供消防用水、確保飲用水等多個目標。第三期是完善城市基礎設施,包括被稱為三大事業的“道路拓寬及鋪設電氣鐵道、上水道建設、第二水渠建設”等。?在推行三大事業的同時,開始出現了另一種聲音,即不能一邊倒地推進近代化,而是要活用曾為“首都”的記憶、通過打造“文化城市”來尋求城市的出路。在高橋昌明看來,這也是身為歷史城市的一種自覺。1898年,京都獲得自治權,建立了自己的市長選舉體制。內貴甚三郎被市議會選為初代市長,兩年后他在議會提出,要建設“五十萬人以上、擁有百萬人口的京都”。在他的這一構想中,值得注目的是“東方景觀需要保留”。他提出,外國人到京都是為了欣賞風景、參觀名勝古跡,與其說外國人是來日本,不如說他們是來京都才更合適。因此,“保護名勝古跡是京都決不能放棄的事業”。?高橋昌明在書中梳理了日本及京都市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發展歷程。1897年(明治三十年)的《古神社寺院保存法》,是日本第一部包含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基本內容的法案。1919年(大正八年)頒布了《城市規劃法》與《市區建筑物法》。這兩部法律共同促進了日本近代城市規劃行政的真正發展,在這個過程中,京都確立了“景致地區”、“美觀地區”制度,成為景觀行政的重要支柱。幾乎于同一時期還制定了《名勝古跡天然紀念物保存法》。《國寶保存法》(1929年)將保護對象擴大至古神社寺院的所有物之外,取代了《古神社寺院保護法》。為了防止藝術品流失海外、實現規范保護,又制定了關于保存重要藝術品等的法律(1933年),使得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建設有了長足進展。京都的景致地區在1934年達到市區面積的27%,遠遠超過東京的0.3%和大阪的9.4%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,日本出臺了現行的《文化遺產保護法》。進入20世紀60年代的經濟高速發展期后,因開發導致的歷史環境的破壞在日本各地引發了社會問題。在京都,1964年建設的京都站前的京都塔建設計劃,以及同年的雙丘開發計劃引發巨大震動,推動了1966年《古都保存法》的制定,規定了京都、奈良、鐮倉等古都應傳承于國民。?在高橋昌明看來,今天的京都既是留存很多古跡的原都城所在,同時也是追求時尚、不斷進取的城市。古老而又富于創新,這才是京都。而其中“古老”的一部分,其實很大程度上應該理解為新與舊的結合。因為千年來日本人對神佛的信仰,盡管在京都歷史上多次發生戰亂和火災,但佛像總是被優先保護起來。京都的很多建筑早已在歷史中灰飛煙滅,但佛像被保留下來,構成了“新建筑+古佛”的組合,這便是后人所感受到的京都“古老”的一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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